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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2 阅读量:2301
京建发[2018]13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北京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全面负责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延期复核材料接收点负责相关人员的延期复核申请材料收集汇总工作。
二、延期复核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复核的,持证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2年,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注销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的,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延期复核;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的,于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延期复核。
各相关单位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从“网上办事大厅”窗口登录考务和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延期复核申请表并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持延期复核申请材料报送接收点(见附件3),注册中心对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办理延期手续后,由接收点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三、延期复核材料
(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一份。工作单位有变更的,申请人须在提交延期复核申请时同时提交单位变更申请;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见附件1);
(三)资格证书原件(验正证收副证,补发过证书的须出示补发证书);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无违章及不良作业记录证明(模板见附件2)。
四、不予延期复核的几种情形
(一)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资格证书系统自动注销);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开展上述证书延期复核工作中,我委不组织培训且不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二)证书延期复核工作不收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docx
附件2.安全教育培训和无违章及不良作业记录证明.docx
附件3.接收点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